隔房吸菸2013.03.27鋼筆

照規定同案禁見被告不能同房,就算到了吸菸時間,也是隔房分批,將房門當屏風用,除了禁止交談外,同時也必需監視他們有無用眼神、肢體來打暗語,再者平時也嚴禁他們隔房喊話,非值勤人員亦不得與之接觸,用意就是為了就是要防止禁見被告串證。但在即使我們這麼用心防範,在院檢對證詞有勾串疑慮時還是會第一個懷疑到我們身上,檢察官及法官們或許並不知道,被告們在出庭的囚車上,以及法院庭訊暫時留置的拘留室裡,有許多時間可以交談、甚至喊話法警也多不制止⋯
羈押禁見被告本是司法官在訴訟上為保全證據的終極手段,實務上,要在被告供出所有犯行或共犯均遭逮捕或事證均明確,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時才有可能解除禁見,但台灣訴訟進行的緩慢,一禁數月是常態,即使等出庭可能也得等上個把月,這也讓外界有了押人取供的質問⋯
聽同仁說容額兩千餘人的台北看守所,禁見的人數約莫只有一兩百,但在容額方百的宜蘭,禁見的人數卻已過半百,也遠高於一般被告的人數,每次新收又看到進來的是禁見被告時,我就忍不住會想:
這到底是宜蘭治安變壞了?或是訴訟效率太差?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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