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就有死囚狀告台北看守所,為的就是信件檢查一事,這讓我想起多年前兩位同事為了一名刑滿收容人能不能帶日記出監而鬧得不愉快,甲同事主張日記記載的內容的有關監獄大小事,為怕收容人出監用以披露媒體,影響監所形象,因此不能攜出;而乙同事則主張日記是屬個人財物,收容人對內容有智慧財產權,因此可以攜出,結果日記如何處理我不清楚,但也由此可以看出,在人權理念日益高漲的今天,監所要如何才能兼顧人權和管理上的平衡,真的是一件不容易且迫切的事了。
ps.一直渴望入畫的簡主任這回終於如願了,他簽完名一整夭都笑得好開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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