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喂喂!你在幹嘛!」主任叫住了我。
「啊?什麼事?」我停下腳步,不解地回頭。
「不是這樣啦!」雜役追了過來,一把撕開了送達書,把院檢函遞給主任,再把送達書夾在簽收簿裡給我,說:「蔚哥,我們走吧!」。
雜役對被告說:「有一份法院傳票,你簽一下,時間日期要寫。」於是被告就簽了送達書和簽收簿。
「傳票呢?」被告問。
我對他聳聳肩,雜役說:「主任要先看,看過再給你!」
兩三個小時後主任終於忙完,才看到幾乎壓在文件堆裡的院檢函,於是拆開約略看了下就給雜役:「拿過去吧!」
~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二款:「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咦⋯⋯我怎麼覺得怪怪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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