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犯法

「報告主管!」舍房裡的收容人叫住了我,我半蹲在房前,從瞻視孔向燈光昏暗的房內看去,問:「幹嘛?」
他摀著臉邊打噴嚏邊說:「我要拿我的感冒備藥。」
我問:「你幾號?」
他答:「XXXX」
「你等等。」我回完話就向舍房角落的藥櫃子走去,我打開它,上面一格一格分別放著週休二日早中晚睡前的處方藥,我拿出最底下有個寫了「備藥」的盒子,花了不少時間才從幾十包的藥中找到他的號碼。
我來到房前,叫他的號碼,接著把藥倒入他伸出房遞物口的手掌中,我見他連忙轉過身去,馬上叫住他:「你給我回來!」
他摀著臉假裝擤鼻涕,我說:「手放下!你明明是OOOO號,不是XXXX,對吧?把藥還我!」
他聽我這麼一說,連忙把手上的藥送進嘴裡吞了下去。
「叫你還,還故意把它吃了?」我斥責他。
「唉呀!主管,反正我也感冒啊!吃同房的備藥沒差啦!」他說。
藥如果還我事情也就算了,刻意吃下去還嘻皮笑臉的,不處理以後這舍房我就甭管了。
接下來收容人自然是依規定送違規舍處分,我把填寫好的奬懲表送中央台給主任跑流程。
兩天後主任給了我一份已經蓋滿章的奬懲表影本,只見副典獄長那格被紅筆圈了起來,上面寫了大大的幾個字:
『吃錯藥要處分,發錯藥難道不用處分?請斟酌。』
「幹!我抓到冒名頂替吃藥的反而有事?」我忍不住在中央台開譙。
一旁備勤的同仁湊了過來,說:「你的感受我懂,長官永遠不想了解我們執勤不容易,剛剛科長進來巡,還在那邊唸這件事,他也是基層幹起難道會不知道,有時要看清楚舍房裡收容人的臉有多不容易?不是從基層起家的副座會寫這樣也就不讓人意外啦!」
我說:「媽的!管了反而有事,那以後都別管不就得了?」
同仁:「唉!不怪你這麼想,處理事情上面不挺,出了事只想叫基層背,難怪大家現在越來越不想管。」

事後來我雖沒有受到處分,不過我也開始懶得管倒是真的,是非都不分了還管屁呀?

為了發藥搞得不愉快的不是只有我,不久之後有同仁在病舍值班,發藥時一位有精神疾病服用管制藥物的收容人假意服用,卻把藥放進隔壁床老病人的杯子裡,老人家哪曉得喝的水被動了手腳,喝完不久竟昏了過去,還好被發現得早,送醫後並無大礙。
把人搞到送醫事情當然不會就這樣算了,那位收容人被同仁辦了違規,不過想當然爾,長官也不想對同仁善罷干休,不單要同仁寫報告,還準備懲處同仁。
當事同仁自然一肚子火,回家後在飯桌上跟家人聊起這檔事,當醫師的妹夫和當藥劑師的妹妹對哥哥的遭遇感到不可思議:
「你們又不是醫療人員,憑什麼叫你發藥?」妹夫說。
「就是說嘛!天㡳下哪有這種道理?今天要是你去看病,拿藥給你吃的不是醫師,不是護理師或藥劑師,而是保全員,你敢吃嗎?」妹妹忍不住酸了句。
這事後來不了了之,據說是第二天典獄長接了通電話,某立委在電話那頭直接嗆了句:
「你們誰敢動他,我就跟你沒完!」

立委嗆典座是真是假,大概只有當事人知道,當八掛聽聽就好,不過另一件事確實蠻值得討論:

收容人在看診完後藥品並不是交給他們本人,而是分送他們所屬的單位集中管理,再按時發給,給藥時必須監看其服用以杜絕其藏匿、囤積、私相授受藥品之弊;房裡的收容人就得在瞻視孔前服下藥,並像做鬼臉似的對著我張開大嘴:啊~舌頭向上翻、向左翻、向右翻、伸舌頭,好證明他真的有把藥吞下肚。,這就是我們在工作上所謂的「眼同服用」。
在某些超收嚴重或病號多的舍房,我們花上一個小時才發得完幾十、甚至近百包睡前藥,要是再遇到流感好發的季節,發藥的量和所耗的時間就更是驚人,這時還得按時巡邏、逐房停留一至兩秒查看,被發現沒有按規定巡邏可能就要被要求寫報告或懲處,發藥和巡邏要同時兼顧,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任務,不過長官卻視為理所當然。

依法務部矯正署二○一一年編印的《戒護教材》(其內容與二○○二年矯正署前身的矯正司編印的《戒護手冊》相同,也就是說九年來規定都沒變過過),裡面的『舍房勤務』章中的『舍房共同值勤要領』第十五項規定:「舍房收容人罹病須服用藥物時,先拿個人名牌做身分確認後再給予服用,並檢視其是否確已服下,以免藏於舌下、腮邊,趁機囤積藥品。」。又『病舍勤務』章中的『藥品等之管理』第一項規定:「病人之藥品應妥善保管,遵照醫師指示按時分發監視服用,服畢後令其張口、伸舌、檢查雙手。」

由此可見,矯正署是以行政命令要求各監所管理員執勤中必須發藥給收容人服用,是管理員每日的例行工作之一,但問題來囉!讓監所管理員發藥到底問題在哪?
我們回頭來看看《監獄組織通則》條文怎麼寫:
第六條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護理之訓練事項。
  四、受刑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受刑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受刑人疾病醫治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生理、衛生、保健事項。

第七條 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
  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五、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從上列看來,發藥分明是屬衛生科的職掌,豈能要求戒護科所屬的管理員管理、保管、發藥?

我國《憲法》第一七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監獄組織通則》是法律,矯正署的《戒護教材》不過是行政命令層級,命令牴觸法律,無效的。

醫療專業人員在給藥時必須要三讀((1)從藥櫃取出藥罐時(2)調劑時(3)給藥前要三讀藥品標籤)五對((1) 個案對(2) 藥物對(3) 劑量對(4) 時間對(5) 途徑對),連在給特定藥物給藥前,都須要先完成對病人的必要評估,為的就是要讓對的藥物交付到對的用藥人身上,並教導正確的藥物服用方法,但在監所卻交由我們這些在醫藥上毫無專業的管理員來發,我相信沒有同仁敢百分之百有把握說自己從來沒發錯藥過,若是給錯藥,造成收容人生命重大威脅或傷害,相信沒有人承擔得起,但矯正署卻絲毫不願正視這個長久以來的問題。

再者由非醫事人員給藥,直接觸犯了《藥師法》

《藥師法》第二十四條: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一個舍房一天下來發個一百多包的藥很稀鬆平常,最保守估計也要五十包左右,若是一罪一罰,用最低罰鍰六萬元來算好了,值班的管理員一天就必須背負被罰三百萬元的罪責,要是不小心發錯藥,收容人吃出問題,長官當然不會相挺,被行政處分必然難免,若又被受刑人提告可就倒霉到家了,出了人命可能還得皮鞋換拖鞋進來坐牢,國賠訴訟結束後,機關還會跟你代位求償…
這應該是誰的錯?當然是法務部矯正署的錯,一個執法機關竟然用行政命令要求所屬監所管理員執行非職掌範圍的醫療行為,這不是執法犯法?什麼才叫執法犯法?

不過放心!法務部矯正署才不管死活,對收容人還是對管理員,都一樣。

原文刊載於2016年6月號《人本教育札記n.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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