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文蔚 Ewam Lin
相信我們都有共同的經驗,每天只要翻開報紙或打開電視,就有大篇幅的犯罪新聞映入眼簾,犯罪事件已然是社會上的常態現象,事實上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犯罪存在,也就因為如此,世界各國莫不投入大量的人力和金錢來研究犯罪、制定刑事政策,以及設置監獄等犯罪矯正機構。犯罪的成因及樣態極為複雜,並非三言兩語就能說盡,也不是我有能力加以探究的,我只能就自己九年以來在監所基層工作的經驗中,由觀察到的現象,試著利用系統的觀點,概略探討犯罪事件背後潛在的動力與發生的脈絡,以及和收容人的互動裡所領悟的工作態度。當然,這只是就我所觀察到的部份做的歸納,並不足以涵蓋所有的犯罪現象,或者將我的觀察視為一般的通則。
在勒戒所值班的同事曾分享一個他觀察到的現象,受勒戒處分人在填寫資料時,緊急聯絡人一欄十之八九都會寫媽媽。多數藥物成癮者一般都和母親的關係比較好,父親似乎是缺席或處於相對弱勢,這和海老爹( Bert Hellinger ) 的觀察確實是不謀而合。
雙親失能或缺席在犯罪人的家庭背景裡十分常見,例如參加組織犯罪的幫派份子,在成長過程中母親角色大多是缺席的,由於幼年時期缺少母親的照顧,卻又過早受到父系力量的影響,於是他們轉而在幫派中尋求被保護的感覺以及歸屬感,並宣洩過早模仿自父親所形成的男性攻擊力。
性侵害犯的背景似乎都照著固定的腳本,往往在家族的過往世代中就有性侵犯存在,且多數具有媽媽的寶貝兒子的尷尬角色,他們不知如何展現男人的力量,卻又承繼了母親對父親的恨意,於是以性攻擊來做為對父親的報復手段,並以此向母親宣示自己像父親一樣是男人,因此換個角度來說,這又何嘗不是代替父親對母親的報復,因為他們的所做所為從來不曾尊重女性,從他們眼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對女性的渴望,但卻又不知如何平等地對待。因此我們可以清楚看見他們對父母雙方的忠誠與渴望。
家暴案件多半來自原生家庭的糾葛,他們心中沒有眼前的伴侶和孩子,只有原生家庭中難以令人忘懷的歷史與過世的親人,任誰膽敢打擾他們的凝視,就只能領受不長眼的拳腳;有些家暴加害者之所以為加害者,是因為小時候的受虐經驗,以致於無法自拔地沈迷於一幕幕過往的畫面,於是不得不逼得自己想盡辦法也要呈現出當年的景象,事實上,這只是為了告訴別人這難以啟齒卻又無法忘懷的早期創痛。
殺人案件通常肇因於對過往世代的忠誠,無論在加害者或是被害者,實際上都是受類似的動力所左右,他們同樣是受到死亡力量的驅使;加害者的後代可能會因為系統中的不平衡而受到嚴重的影響,因而引發諸如藥物成癮、暴力犯罪或者精神疾病等問題;再者,父母相殘導致一方死亡的子女,其最後可能會為了同時對父母雙方表示忠誠而選擇自殺。
相對於成年犯的複雜和不易觀察,在未成年犯身上則可以看出三種典型的模式:第一種是「忠誠」,簡單來說要是父母曾因案入獄服刑的,孩子有時也會為了表達對父母的忠誠而犯罪,並以捐棄自由為代價換取歸屬感,這種情形在雙親都在服刑的青少年身上尤其明顯;至於「拯救」是另一種常見的模式,通常孩子感受到父母有狀況時就會盡全力拯救父母,並運用各種行為來轉移他們的注意力;第三種是「轉移」,由於承受著父母間的愛恨情緒,於是難以自持地對不相干的他人暴力相向。
「施與受的平衡」在傳統家族系統排列中經常被提及,「得與失的平衡」在犯罪事件中則必需被重視,犯罪人往往對自己的不法所得洋洋得意,對入獄後所失去的自由則忿恨不已,為了逃避犯行所帶來的罪惡感,他們通常會選擇漠視被害者的損失;但這卻也是犯罪人得以重生的契機,即使像殺人這樣嚴重的罪行,在正視自己的犯行之後,了解到自己的損失不能和被害者相比,並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與罪惡感的同時,加害者的內心才能真正地自由,改變才得以發生。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若是不斷的在口頭上強調懺悔,則反而容易變成積極的逃避;真正的懺悔是從內心發生,由承擔做起,它伴隨著強大的行動力且向來沒有太多的言語。
法律是人類為了維護生活的共同利益所訂定出來的秩序規範,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又具有因人、因時、因地制宜的可變動性,它會因為政策的變更使得某些行為變成犯罪,或者使犯罪成為不罰的行為。以出現的次序而言,它自然沒有比愛的序位來得古老;愛的序位是最原始的規則,且幾乎沒有變更的餘地,父母的序位永遠在孩子之前,這是不變的道理,因此無論是風俗、道德或法律在它面前皆相形失色。我們可以看到若是法律的立法目的或執行的方法不是以愛為出發點,而是以仇恨和傷害為報復手段時,不僅不能帶來和解,反而容易造成更大的撕裂,被介入的家庭可能因此破碎,社會也將因此付出極大的代價。
然而我們並不能因此忽略司法體系以及矯正機構帶給我們的貢獻,往往在家庭因為糾葛造成愛無法順利流動,以致失去執行養育保護生命的功能時,法律的介入反而可以帶給這些因牽連糾葛而受苦的人們最後的希望,例如受虐婦女及孩童的安置、因藥物濫用致生命垂危者的醫療、無以為生的犯罪人的收容等等,再再都顯示出法律規範對人類社會的保護功能。
監獄在刑事政策中有著矯正犯罪行為的功能,但總難脫去人們心中報復及隔離犯罪人的傳統看法,在實質上,監獄扮演了哺育保護的「慈母」以及規範管教的「嚴父」兩種角色,就我的觀察,舉凡對父親或母親具有強烈渴望,卻又無法與之連結的出監受刑人,最後多半會再度回到這「理想父母」~監獄的懷抱。
每個犯罪事件都令人心碎,在其背後則是一連串傷心的故事,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他們所遭遇到的傷害永遠無法彌補,心中的痛也是難以承受的;對犯罪人及其家庭而言,同樣也是無止盡的折磨與煎熬。
事實上,在犯罪事件中只有被害者而沒有加害者,加害者同樣深陷糾葛的泥沼中難以自拔,他們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對家族的愛,並因糾葛的束縛而失去自由,也因糾葛的牽連而犯下難以彌補的罪行;無論我們對罪犯加害者持何種態度,排斥也好、憎恨也罷,我們都不能否認的是,我們並沒有比他們優越,事實上,要是說到對家族的愛和忠誠,我們可能都沒有他們愛自己的父母和家族來得濃烈,也沒有他們的勇氣,情願犧牲自己的生命或自由來表達對家族的愛。
我們必需正視的是,犯罪只是糾葛所呈現的現象之一,它確實是嚴重的失序行為,但它其實和其他的糾葛沒有太大差別,它之所以成為人人譴責的犯罪在於它違反法律,並影響人類生活的共同利益。然而我們要記得,糾葛的本質其實是愛,就算再令人深惡痛絕的犯罪,它的背後仍是難以計量的愛。對於犯罪行為,我們必須以尊重且不帶批判的態度看待;對犯罪人,我們則要還以他們身為人的尊嚴 。
若將人類社會視為一個大系統,則犯罪人和我們一樣同是其中的一部份,犯罪現象正反映著人類生存上所遭遇到的各種問題,犯罪人只是將系統本身的狀況如實呈現,並且代替你我承擔了系統中難以舒解的壓力,也因為有他們的存在,才能使我們的社會達到一定程度的平衡。
事實上,犯罪人是以犯罪來換取在社會上的位子,倘若我們一味地強調正義,希望以滅絕犯罪來創造秩序,或視犯罪為病態,急欲摒除犯罪人於社會之外,我們也將造成更多的黑洞,如此一來可能使更多人因為代償性的認同而投入犯罪的行列。我們唯有同理他們的遭遇,尊重他們的選擇,用愛關懷與對待,幫助他們面對急待解決的困境,方能帶來真正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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